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
关于“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进项税逾期未认证抵扣,通常不能再申报抵扣。
如果或若存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况:需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如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符合,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填写《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或若存在未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若属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述扣税凭证,即使未认证且已超过原认证期限,仍可在认证后申报抵扣,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应栏次。但若为2017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且未认证逾期,则无法再申报抵扣。
关于“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其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凭证,即使逾期未认证,现在也可通过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申报抵扣,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相应进项税额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若属于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且符合客观原因的情况,可按此规定申请逾期抵扣,填写申请单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抵扣。综上,对于“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需根据凭证开具时间、是否认证及逾期原因,依据上述法规判断能否抵扣及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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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或若存在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的情况:需检查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中规定的客观原因,如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若符合,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抵扣手续,填写《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或若存在未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因此,若属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上述扣税凭证,即使未认证且已超过原认证期限,仍可在认证后申报抵扣,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相应栏次。但若为2017年1月1日以前开具的扣税凭证,且未认证逾期,则无法再申报抵扣。
关于“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其法律依据主要涉及以下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凭证,即使逾期未认证,现在也可通过平台进行用途确认后申报抵扣,直接填写在申报表相应进项税额栏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若属于已认证但未按期申报抵扣且符合客观原因的情况,可按此规定申请逾期抵扣,填写申请单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核后可抵扣。综上,对于“进项税逾期情况怎么填”,需根据凭证开具时间、是否认证及逾期原因,依据上述法规判断能否抵扣及如何填写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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